淄博市勘察測繪工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我市勘察測繪(以下簡稱“勘測”)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勘測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勘測管理的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淄博市勘測管理處是市人民 *** 行使管理勘測工作的職能部門。各區縣 *** 可指定有關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本轄區的勘測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市勘測管理處的指導。第三條 淄博市勘測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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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勘測管理規定,擬定我市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我市勘測規劃。
(三)組織布設、完善平面。高程控制網,組織管理、維護轄區內的測量標志。
(四)組織實施和管理1/500, 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圖測繪;組織編繪,申報出版我市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等。
(五)組織實施和管理城市規劃定線、建設工程放線、撥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重點工程測量和建設工程驗線及竣工驗收。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工程地質、供水水文地質、城市環境地質勘察工作。為城鄉規劃,建設提供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和圖件。組織編制和出版本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系列圖。
(七)負責勘測市場管理,勘測業務技術管理、勘測成果管理,組織協調地方勘測工程。
(八)負責勘測單位的勘測資質審查。
(九)協助計量部門搞好測繪儀器的標準計量管理工作。
(十)組織審定勘測行業技術規定、技術革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組織交流勘測工作經驗。第二章 勘測市場管理第四條 鼓勵外地勘測單位,通過公平競爭來我市承擔勘測任務。凡來我市承擔勘測任務的外地勘測單位,由市勘測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第五條 各勘測單位(包括軍隊勘測單位)須持勘測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經市勘測管理處登記注冊后,方能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勘測業務。第六條 承擔我市勘測任務的單位,須按規定到市勘測管理處進行項目登記,發給項目登記許可證后方能實施該項目的勘測工作。第六條 承擔我市勘測任務的單位,須按規定到市勘測管理處進行項目登記,發給項目登記許可證后方能實施該項目的勘測工作。第八條 外地勘測單位經市勘測管理部門批準,可在我市境內設立永久性基地。已經設立的,由勘測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辦理有關確認手續。第九條 勘測單位必須嚴格按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承擔任務。嚴禁無證勘測和代簽臘嘩橋圖紙。第十條 勘測單位收費必須取得收費資格,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第三章 勘測業務技術管理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我市承擔下列測繪項目,由市勘測管理處審批。
(一)單獨建立的等級控制測量,控制面積在200平方公里以下;
(二)比例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內的地形測量,比例尺1/200、1/1000、1/500的地形測量;
(三)市級重點工程測繪項目;
(四)涉外建設工程測繪資料的初審;
(五)地籍測量、規劃定線、建筑放線、撥地測量、市政工程測量、地下工程測量等各項城市工程測繪。第十二條 全市實行統一的平面坐標、高程系統以及圖幅的分幅和編號。
新征土地公用、民用建筑工程定線、放線一律實行坐標定位管理。坐標定位工作由市勘測管理處組織實施。對未經坐標定位測量的項目,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第十三條 地籍測繪工作由市勘測管輪猛理處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
區縣境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公用、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勘察資格的單位,按規范實施工程地質勘察,取得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后,方準委托設計。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要定期交由計量檢驗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標準計量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儀器,不得蘆逗用于測繪生產。第四章 勘測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我市實行勘測成果驗審管理制度。
(一)勘測單位按性質分工在本市轄區內完成的指令性勘測任務,由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驗審其成果。
(二)凡用于城鄉規劃、建設、土地、房產管理的勘測成果,必須由勘測單位(或建設單位)交由市勘測管理處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淄博市勘測管理處“資料驗審專用章”后方為有效。
(三)對驗審不合格的勘測成果要責令實施單位返工。因勘測質量問題造成工程事故或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驗審部門應嚴格按規程進行驗審,因驗審本身出現的問題,由驗審部門負責。
辦理測繪乙級資質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即公司營業執照。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
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并繪制成圖。
測繪學研究運伍測定和推算地面點的幾何位置、地球形狀及地球重力場,據此測量地球表面自然形狀和人工設施的幾何分布,并結合某些社會信息和自然信息的地理分布,編制全球和局部地區各種比例尺納改的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理論和技術學科。又稱測量學。它包括測量和旁茄或制圖兩項主要內容。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
一、總 則(一)本標準包括工程勘察相應專業類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配備及規模劃分等內容(見附件1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二)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
(三)工程勘察資質分為三個類別: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工程勘察資質。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包括:巖土工程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其中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3、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仿跡 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包括:工程鉆探和鑿井。
(四)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巖土工程、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專業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專業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五)本標準主要對企業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其中技術條件中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1、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執業資格和業績進行考核。2、對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非注冊人員)的所學專業舉宏、技術職稱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依據附件1專業設置中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需考核相應業績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工程勘察備答并主導專業見附件1。(六)申請兩個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1中相應專業的專業設置和注冊人員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準。(七)具有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巖土工程治理業務;具有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三類(分項)專業資質中任一項甲級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巖土工程咨詢業務。(八)本標準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野悄宏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技術人員
1.本標準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測繪工程、地理信息、地圖制圖、地球信息、攝影測量、遙感、大地測量、工程測量、地籍運拍測繪、土地管理、礦山測量、導航工程、地理國情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理、地質、工程勘察、資源勘查、土木、建筑、規劃、市政、水利、電力、道橋、工民建、海洋、計算機、軟件、電子、信息、通信、物聯網、統計、生態、印刷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申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的單位。
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60%;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80%;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作要求。
土地測繪資質分為哪幾個等級,具體的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一、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 *** 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頌冊不低于6000萬元。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關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的問題,建議參考以上內容來了解,咨詢當地 *** ,各地政策都不一樣,所以關于此問題,還是建議到當地有關部分去了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動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廣州市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勘察測量(以下簡稱城市勘測)管理,確保城市勘測質量和資料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完整、準確和統一,適應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勘察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勘測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勘測工作,是指為城市規劃的編制衡臘、實施和城市建設管理提供必要基礎資料所進行的勘察測量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質勘察。
(三)城市環境地質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測量。
(五)城市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測量及修測,航攝與遙感測繪。
(六)城市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定線、放線,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項城市工程測量。
(七)編輯出版城市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圖和地圖集(冊)等(行政區域界線圖除外)。第四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勘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勘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城市勘測規劃、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勘測的行業管理,對城市勘測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按規定權限核發資格證書。
(三)對從事城市勘測的單位進行驗證注冊,辦理城市勘測任務登記。
(四)審驗城市勘測成果,統一管理城市勘測資料。
(五)管理城市測量標志。第五條 本市城市勘測統一采用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并實行城市勘測成果按統一標準驗審,城市勘測資料統一歸口管理和城市勘測成果互用的原則。第六條 城市勘測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咐燃滑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測業務管理第七條 在本市設立城市勘測的單位,應經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向有關機關核領《工程勘察證書》。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勘測的單位,必須持《工程勘察證書》、《收費資格證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本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手續,取得《廣州市城市勘察測量許可證》,方可承接業務。第九條 《廣州市城市勘察測量許可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年度驗審由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受驗單位的勘測活動綜合業績進行評定。逾期未年檢的,原許可證無效。第十條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測任務的單位,必須到本市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城市勘測任務登記,交付承接勘測任務的合同書和技術設計書副本等文件,經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承擔勘測任務與其資質相符的,發給《任務登記通知書》。第十一條 承接城市勘測任務的單位應建立城市勘測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城市勘測標準、定額、技術規范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行設置平面坐標系統或高程系統,以及圖幅分幅和編號。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必須按已批準的圖紙進行定點放線及工程竣工驗線,并由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城市勘測單位實施,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均不得承擔定點放線和竣工測量任務。第十三條 城市勘測人員進行勘測時,應當持有統一 *** 的城市勘段李測證件。
市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勘測工作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第三章 勘測成果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勘測成果須報市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查,經審查合格,加蓋資料驗審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測成果的質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條 城市勘測資料由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統一歸檔保管,并提供各有關單位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或 *** 城市勘測資料。
城市勘測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種地質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測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測量的數據和圖件,遙感測繪數據與圖件應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副本,其他勘測成果應提交勘測成果目錄。
地籍房產測量資料由市土地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歸檔管理。第十六條 城市勘測單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測資料,應憑《任務登記通知書》向市城市勘測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并按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巖土勘察資質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自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凡從事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不須再單獨領取工程咨詢證書。
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 應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國家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協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審查和本部門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及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丙、丁級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標準
第六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其中《工程設計證書》包括《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按國家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按行業或工程性質分類。 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的設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等四個專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實行一個行業-認證制度。
第八條 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資質按承擔不同業務范圍一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分級標準的主要依據為:
(一)各專業技術人員及執業注冊人員的配芹握空備;
(二)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績;
(三)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
(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冊資本;
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八皮州條要求制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布。
第十條 持有甲、 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業務;持有丙、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 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批準設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五)注冊資質、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嫌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
應按第五條規定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再向批準部門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除丁級單位外,可在其主行業外根據其專業力量和技術水平,申請與主行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相近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一個相近行業。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乙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格、工程勘察乙級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二)申請丙、乙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其等級為暫定級。暫定級更高為乙級,有效期一至兩年,由發證部門在證書上注明。有效期滿,乙級按隸屬關系進行復查,丙、丁級由地方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者由原發證部門收回其證書。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證書兩年后,達到行業分級標準高一級條件時,可申請高一級別的臨時證書,承擔高一級別的勘察設計業務。在其承擔項目數量達到升級規定的條件后,由發證部門核發正式證書。申請高一級別臨時證書和核定正式證書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四章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報原發主下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當由乙級降為丙級或丁級時,應由原發證部門通知單位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發證。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如發生分立或合并,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資格許可證件,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業務。
嚴禁無證勘察設計,嚴禁 *** 和 *** ,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私拉外單位人員為其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需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同時持有《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勘察設計業務,無收費資格證書的,不得在社會上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和資料、收取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 須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上注明。凡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須加蓋注冊設計人員的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只能應聘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外單位聘用,應由原單位出具外聘證明。離退休人員可作為單位技術資格認定條件,但其人員總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的百分之三十。應聘的離退休人員應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地二年的聘用合同。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宜擔任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需要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必須實行定期聘任制度,辦理聘任手續。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聘期不少于二年。教師應聘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期間,不得再 *** 從事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地勻的教學等其他活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采用欺騙、 隱瞞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至3萬元的罰款:
(一)勘察設計的文件未按規定注明其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編號,未加蓋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的;
(二)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時注銷資質證書的;
(三)私自聘用其他單位在職人員為本單位完成勘察設計任務的。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或資質證書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級別或范圍承接業務的;
(四)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 *** 其名下,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的;
(七)出賣、 *** 、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頒發證書部門降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連續兩年質量檢查,均為不合格的;
(三)單位內部固定人員不足標準規定的百分之八十的;
(四)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資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悚支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軍隊系統的勘察設計單位,由軍隊參照本規定審查、發證,其證書僅適用軍隊內部。軍隊系統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需要承接地立業務時,須按本規定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在地方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軍隊甲、乙級單位不設立分支機構。丙、丁級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接地方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國與中國和港、 澳、臺地區與內地合營設計機構及合作勘察設計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建設(1991)504號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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