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地災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地災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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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提高工程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均按本辦法實行施工監理。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是指已取得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單位的委托或指派,對施工單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合同、質量、工期、造價等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依據是:

一、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

二、由防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書;

三、由防治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書。第五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并必須確保監理單位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責和權限。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做好配合工作,建立、加強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質量自檢人員。第七條 監理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必須做到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理和一絲不茍,認真制定和執行工程施工監理業務服務守則,做好施工監理工作。第二章 監理的組織第八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經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監理組織,按批準的資格等級承擔相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必須是經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第九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防治單位簽訂監理服務合同書。根據防治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建立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和設備,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施工監理業務。第十條 現場監理人員的構成和數量,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投資、工期和能對施工進行有效監理為原則,按下列規定配備:

一、人員構成:監理工程師(含總監理,專業監理,財務計劃監理);測量、試驗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必要的文書、行政人員。

二、人員資格:中型(含)以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必須是高級監理工程師;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更低為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和財務計劃監理必須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

三、人員數量:按防治工程規模和投資額配備。中型(含)以上防治工程,一般每100萬元投資額配備的更低數為5人,其中至少有2人應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小型防治工程的更低數為3人,其中至少有1人應為監理工程師。第十一條 施工監理,應配備有必需的測量、試驗(含檢驗)、通訊、交通等設備和現場辦公、住宿等設施,數量根據需要確定。上述設備和設施,可以根據監理服務合同由防治單位提供或監理單位自備,其費用由防治單位承擔,并列入工程量清單。第十二條 監理服務費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交通和生活條件、工期以及防治單位為現場監理提供的設備、設施等因素,由防治單位支付款額,由防治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所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確定。第三章 監理的職責與權限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書,以及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和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與變更計劃。

二、根據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檢查、監督計劃的實施。當防治工程施工未能按計劃進行時,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

三、定期向防治單位報告防治工程進度等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中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防治單位采取措施或做出決定。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施工單位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標高等書面資料,并進行現場交驗。檢查、驗收建筑物施工放樣和全部數據的正確性。

二、檢查用于防治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對于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有權拒絕使用。

三、簽發各項防治工程的開工通知書。有權暫停不符合合同規定質量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全面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

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檢驗測試設備,進行防治工程質量的檢驗、測試。

五、對施工全過程的每道工序、每個部位的施工質量進行跟班檢查和監督。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予以簽訂;對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防治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審校施工單位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向防治單位轉報并提交相關報告,參加防治單位主持的交工、竣工驗收工作,經試運行后同防治單位一起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竣工證書。

七、認真填寫監理業務手冊,記錄、保存所有的量測、試驗資料和施工過程的一切質量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建立全面的技術檔案。防治工程竣工后,交防治單位歸檔備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市政工程資質可以監理地災項目嗎

地質災害施工監理屬于房屋建筑工程或是市政公用工程類型。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乙、丙3個等級,各等級應具備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1)甲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2)乙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3)丙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發放。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于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條 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