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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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沈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中心市區和蘇家屯、新城子區 *** 所在地及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城市中心市區是指和平、沈河、大東、鐵西、皇姑區行政區域內及東陵、于洪區城區部分。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必須在市、縣、鎮人民 *** 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各縣(區)規劃土地管理局是縣(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規劃局的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城市規劃工作。第六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市情、縣情、鎮情。采用各項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應與城市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注意保護地方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嚴格控制中心市區規模,合理發展中小城市。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心市區在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一)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二)城市詳細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三)城市分區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各分區內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安排。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在市人民 *** 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在縣人民 *** 組織領導下,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市人民 *** 委托區(以下簡稱委托區)人民 *** 組織編制,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心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人民 *** 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部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部門或具有乙級以上證書的建筑設計部門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 *** 所在地的詳細規劃,由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前款以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在市人民 *** 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 *** 、規劃設計部門共同編制。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礦區及其居民住宅區、出口加工區、機場、農場、林場、牧場、魚場和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市或縣(委托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自行組織編制或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論證。城市中各行業及有關單位應負責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資料。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按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屬于部門或單位委托編制的詳細規劃,其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新民、遼中縣和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三)沈陽出口加工區、桃仙機場以及市人民 *** 指定的其他地區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屬市級的報市人民 *** 審批;屬省級以上的,由市人民 *** 審核同意后,報上級人民 *** 審批。

(五)縣人民 *** 所在地以外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

(六)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 *** 所在地以外鎮和東陵、于洪區行政區域內鎮的總體規劃,市人民 *** 委托區人民 *** 審批。

(七)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八)中心市區范圍內用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的居住小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區、倉儲區、科研教育區和火車站、機場、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市級商業中心區及市人民 *** 指定的其他區域的詳細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審批。

(十)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 *** 所在地及虎石臺鎮、輝山風景區、桃仙機場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款以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審批。

(十一)郵政、電信、電力、鐵路等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人民 *** 審核同意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十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礦區及其居民住宅區和農、林、漁、牧場等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地處規劃區中心市區范圍內的,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處其他地區的,報所在地縣人民 *** 審批或市人民 *** 委托所在區人民 *** 審批,在審批前應征詢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委托區)、鎮人民 *** 在向上一級人民 *** 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鎮主席團)審查同意。

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規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或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規定他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規定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包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規定

(一)市屬各區所轄范圍;

(二)建制鎮的規劃發展區;

(三)鐵路及市級以上(含市級)公路的兩側各三十米以內的地帶;

(四)上述區域外的工礦區、風景名勝區(點)、文物保護區、飛機場及其控制區和市人民 *** 劃定的其他區域。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系指在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規定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設施、市政設施、公共設施、各類管線、園林綠地等建(構)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礦藏的開采,水源井的開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樹的種植等工程。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下列原則:

(一)控制市區發展規模,積極發展衛星城鎮,嚴格控制市區人口的機械增長,促進人口的合理分布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學地安排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盡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先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設的綜合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貌,創造優美、協調的城市景觀。

(五)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注重實效,既要符合城市長遠發展需要,又要同我市經濟技術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 城市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防洪、防震、環境治理、水源保護及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七條 市人民 ***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主管我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區建設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主管本縣、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第八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由市、縣、區人民 *** 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一般二十年編制一次,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并轉報國務院審批。第十條 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縣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近期規劃和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審批,涉及城市性質、規模和總體布局的重大修改,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三條 市人民 *** 應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每五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作出報告。

縣人民 *** 應定期檢查建制鎮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作出報告。第三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各項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土地管理部門的配合下,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選址。

單位申請選址,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或其他批準文件;個人申請選址,持鄉、鎮人民 *** 或街道辦事處的批準文件。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和個人的選址申請,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批,確定用地位置、界線,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即自行失效。第十八條 建設選址申請的審批權限:

(一)在市屬各區(不包括上街區)內選址,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二)在上街區、建制鎮規劃區內選址,規劃占地三畝以上(含三畝)的,由縣、區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發證;規劃占地三畝以下(不含三畝)的,由縣、區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發證,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市人民 *** 批準,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發證。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鄉)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市、縣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報本級人民 *** 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 *** 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研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檔案及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提高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結合實際,擬定本市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件。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跨縣、區的建設項目,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或者在征求有關縣、區人民 *** 意見后委托相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禁止買賣、涂改、租借或者 *** 規劃許可證件。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件提交的圖紙材料應當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