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屬于什么單位?
規劃局屬于行政機關,是 *** 的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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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局是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層及個別股室是公務員,其余人員一般都是事業人員,有行政事業編制的,都是拿財政工資的。
2、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 劃、體系規劃和城市設計。
3、負責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相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查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驗線、跟蹤管理、規劃驗收;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負責辦理規劃管理的行政訴訟。
擴展資料
規劃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市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2、承擔市域內城鎮體系規劃(都市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負責組織或配合其他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負責中心城區收儲、出讓土地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規劃的審查。
3、指導全市區域規劃、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城市勘察、城市基礎地理信息、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和審查縣(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指導縣(市)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來源:贛州市 *** 網-贛州市城鄉規劃局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不是城管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 *** 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 *** 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管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 *** 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城管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 *** 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 *** 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 ***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 ***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 ***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 *** 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 *** 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 ***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城鄉規劃編制部門,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城鄉規劃編制部門,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城鄉規劃編制部門;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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