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內容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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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第二十條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編制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東營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匯總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匯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市、縣、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第五條 市、縣人民 *** 統一行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權,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依法設立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劃委和規劃咨詢委)。規劃委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項,為本級人民 *** 決策提供依據。規劃咨詢委負責對重要城鄉規劃事項進行技術咨詢、論證,并向規劃委提出審查意見,作為審批決策參考。

規劃委和規劃咨詢委的組織形式、職能和工作制度,由市、縣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市、縣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第九條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十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推行規劃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和檔案庫建設,建立市、縣聯網的電子報建審查平臺,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東營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查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三)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所在縣人民 *** 審批。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市、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和標準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區(縣) *** 所在地和市 *** 確定的重點片區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從事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特區范圍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按《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第三條 [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包括中央商務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濱海濱河地區等。其他特定區域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 *** 批準執行。

特定區域的規劃技術指標和要求在編制特定區域的法定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特區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第五條 [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分為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

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層次。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層次應當編制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依據城市規劃管理需要可單獨編制各專業規劃。

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第六條 [非法定規劃]

非法定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對法定規劃的補充,提供規劃編制管理技術參考依據。

非法定規劃根據城鄉規劃建設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片區概念咨詢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研究等。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全市或者分區發展中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宏觀、全局和遠景的規劃設想和發展策略。

片區概念咨詢規劃是對城市片區或者基于某種目標進行整合的地區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開發建設設想和規劃設計導則。

項目規劃研究對近期需要建設、改造或者予以保護的具體地塊提出規劃指導,或者對某一種類型的項目提出專項規劃標準和策劃方案。第七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一)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分級管理,由總體城市設計確定。

(二)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包括商業街)、濱水地區(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帶)、山前地區,以及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單獨或者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開展城市設計。

(四)由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市設計的內容]

(一)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

(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筑和改擴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條件,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規劃師 *** 的問題

關于城市規劃師 *** 的問題

導語:城市規劃成為 *** 在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領域的公共政策,其重點正在從工程技術轉向公共政策,城市規劃師在城市發展問題上的話語權逐步增大。城市規劃社會功能的演變必然深刻地影響其職業的社會角色,并導致規劃師的角色分化。中國規劃師的社會角色分為兩類: *** 規劃師和執業規劃師,社會角色的差異必然導致其知識結構和職業素養不同。但是,一方面規劃師整日忙于完成設計任務,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的政策性內容正在被各相關部門肢解,城市規劃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險。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規劃教育并沒有培養出適應規劃職業發展要求的人才。

注冊城市規劃師 *** 分三大類

一、注冊 *** 部門的規劃師 ***

據了解, *** 部門的規劃 *** 是擔當著兩方面的職責,一方面是作為 *** 公務員所擔當的行政管理職責,是國家和 *** 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者,另一方面擔當了城市規劃領域的專業技術管理職責,是城市規劃領域和運用城市規劃對各類建設行為進行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是行政管理體系與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之間的橋梁,有的更是專業技術領域的行政決策者。 *** 部門的城市規劃師是城市規劃領域中貫徹執行國家和 *** 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核心,同時也是保證城市規劃技術合理性的中堅,是城市規劃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關鍵。

二、注冊編制部門的規劃師 ***

城市規劃編制部門城市規劃師 *** 的主要職責是編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規劃成果,因此期主要角色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但顯然,城市規劃作為 *** 行為,并且具有公共政策的`屬性,因此城市規劃的編制具有極強的政治性,不僅要實施國家和 *** 的政策,而且其編制成果也將通過法定的程序轉化為 *** 的政策和作為 *** 管理的一句,因此具有極強的 *** 行為特征。這是規劃編制機構與其他咨詢機構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城市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規劃師區別于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的重要方面。但也應該看到,作為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 *** 規劃師終究不是決策者,而是為決策者提供咨詢和參謀,因此必須堅持專業技術的要求,強調專業技術上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從而使最終的決策能夠建立的科學的基礎之上。

三、注冊研究和咨詢機構的規劃師 ***

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從事著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和咨詢工作。這種研究和咨詢工作于規劃編制機構的主要區別在于,其主要不是編制法定的城市規劃,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詢成果并不會直接作為法定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執行。因此,在相當程度,研究與咨詢機構的規劃師是以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的身份為主,工作的重點也在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議和進行技術儲備。

與前兩種注冊規劃師 *** 相比,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在工作內容上更少受到現實和實施具體問題的制約,更具有對現實批判性和對合理性的追求,因此也就更具有社會改革的動力和熱情。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可能為不同社會利益代言,其所代言的往往是受人所托,二并不完全是自身機構的。他們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代言而參與到社會利益的協調過程中,并發揮相應的作用。

城市規劃師 *** 證書管理怎么進行

眾所周知,所謂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相關考試后獲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并具備相關技術的人員,像其他證書一樣都可以選擇 *** ,那么城市規劃師 *** 證書管理怎么進行呢,我們一起來探討。

據了解在 *** 注冊過程中,證書的管理一般分為三個方面,分別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城市規劃師與經濟師 *** 等都一樣。

初始注冊:

一般而言,在我們通過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后,并取得相關合格的的證書,自身沒什么違法違紀行為,身體也沒什么大的毛病,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影響。這個時候就需要自身所在單位批準,并由自己申請進行注冊登記管理,這周期跟建造師都一樣,都是三年

延續注冊:

而延續一般是指城市規劃師 *** 注冊3年結束后,假如還是從事相關方面的工作,需要申請延續注冊登記,這個需要我們大家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什么原因忘記,不然影響是很大的。

變更注冊:

所謂變更注冊就是我們城市規劃師在相關期間內因為退休了或者想到其他別的單位了,或者單位改制什么的,重大的工作調動什么的,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改變原來的注冊登記,進行變更注冊重新登記。

當然,這三個注冊都是循序漸進的,不能夠越級或者搗亂順序,我們在實踐的操作中也需要大大注意相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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