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為什么要請專家進行認證,民眾進行參與?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城市規劃請專家認證是因為專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素養,可以根據目前城市的利弊提出更為有利的建議,讓城市規劃的更好,更專業。自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城鄉規劃法》,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需要讓公眾參與做了一系列重要的明確規定。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之一手權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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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精致建構,優化空間布局結構,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彰顯濱海山水特色和潮汕傳統風貌,提升區域性中心城市功能。第四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市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特區城鄉規劃工作。
特區實行規劃委員會制度。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等重大事項,應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
規劃委員會委員應當體現廣泛性,由人民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委員總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規劃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另行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具體負責市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派出機構和城鄉規劃監督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規劃管理。
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南澳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特區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對市和區(包括有關產業園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等方面的管理體 *** 出特別規定。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的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第九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新型城鎮化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優先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十條 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編制修改、規劃許可和違法建設查處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規劃研究,規范地理信息和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強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測繪、研究、信息系統建設等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十四條 市人民 *** 根據本條例制定特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劃技術規范),作為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技術依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條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涉及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資源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交通規劃和工程地質環境影響等重大專題事項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專家和公眾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意見,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據并與征求意見的規劃事項直接相關的,應當予以采納,并在報送審議、審批的材料中附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歷史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公眾參與在西方社會中成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封閉的計劃經濟開始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轉型,城市規劃需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機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越來越重視生活的環境和質量,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這種背景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概念開始從西方國家引入到我國規劃界。近年來,公眾參與城市規劃開始成為規劃界普遍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張萍(2000)從城市規劃法修改及機構設置上論述了規劃決策和監督的公眾參與民主性。陳錦富(2000)論述了我國公眾參與的城市規劃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間機構設立、城市規劃部門編制與決策權的分離、對規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侯麗(1999)則提出應該加強公眾參與,轉變角色,改革規劃行政體制。然而這些多是對我國城市規劃制度、體制方面的探討,關于我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操作 *** 的研究則較為缺乏。與國外成熟的公眾參與體系相比,我國的公眾參與狀況不論是組織的形式上,參與的深度上,還是參與的程序上都是初級的(戴月,2000)。孫施文(2002)也指出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只是在局部的范圍內,在特定的層次上有一些零星嘗試,在制度和實踐整體上則尚未全面推行。本文在借鑒歐美公眾參與規劃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和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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