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的主要內容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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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時,城市規劃作為 *** 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關規定。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我國已經頒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市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的需要劃定規劃區。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效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注重保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風貌,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城鄉規劃編制的程序有哪些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將其行政處罰權委托有關執法機構行使。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分級編制和分級審批制度;城鄉規劃的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制度和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放線驗線、基礎竣工核實、工程竣工核實等規劃工作制度。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十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的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本市的城鄉總體規劃分為市城鄉總體規劃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市域范圍,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為制定依據;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該區縣(自治縣)域范圍,以市城鄉總體規劃為制定依據。

城鄉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鄉村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城鄉規劃建設用地、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及各類專項規劃等。第十四條 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應制定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外的鎮,應制定鎮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鎮是否制定鎮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確定。

什么是城市規劃的編制?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性質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