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結合本省實際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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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產業園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和產業園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作為專篇(章),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尊重自然格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格控制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鄉村開發邊界。除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燃氣、油氣、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建設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

本省已經編制的城鄉規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帶、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區內應當嚴格限制居住用地規模,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生態敏感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的保護,并劃定重要規劃控制區加強規劃管控,嚴格規劃的編制、審批、督察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外,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洋浦經濟開發區等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本條之一款、第二款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審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