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2006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是城市規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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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確定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編制的城市規劃。第四條 本市的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本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縣人民 *** 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第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七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民族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貫徹建設和諧社會、節約型社會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鎮布局和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經營適當集中。
(六)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七)中心城區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九條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實施規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為城市建設服務。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 *** 審批。
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制定。第十三條 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縣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按照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序審批。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規劃實施計劃。開發建設活動和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應當符合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實施計劃。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2006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人民 *** 和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人民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人民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規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查城市規劃的重要方案,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內設專家咨詢機構,專家由市人民 *** 聘任。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詳細規劃;
(二)核發權限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
(四)宣傳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或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委托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實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規劃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五條 縣(市)人民 *** 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各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市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 *** 應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協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進行管理。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組織聽證。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第九條 制定城市規劃,必須堅持民主決策、公眾決策,實行設計招標制、專家審查制、方案公示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發展規模、建設標準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
(四)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漬、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長沙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人民 *** 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三)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四)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要求專業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原則指導下編制各類專業規劃。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應運用城市設計的 *** ,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城市重要地段應單獨進行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二)分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及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長沙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已編制分區規劃的,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外,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未隨同總體規劃審批的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
城市規劃各階段中的城市設計,隨規劃一并報批。單獨編制的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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