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濱海濱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城鎮新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河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基本農田、海岸帶、礦產、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基礎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的公眾參與制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和其他方式、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依法公布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市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編制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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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福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信息管理,調整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城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三條 自治州城鄉規劃編制信息管理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建管并重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壩區農田和濕地,保持傳統風貌和突出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在開發區(園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協管員,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由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住房建設。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下列區域的城市設計,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內容的補充:
(一)城市重要廣場周邊、商業中心區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區;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街區;
(三)沿江、濱水地區等城市重要景觀地段;
(四)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條 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由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縣(市)人民 *** 審查后,按照法定權限報批。
開發區(園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相關行業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可以委托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以外的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機構,對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村莊規劃應當由鄉(鎮)人民 *** 、村(居)民委員會保存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三條 修改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或者通過 *** 網站、媒體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修改方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修改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信息管理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編制信息管理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如何理解城鄉規劃管理是 *** 行政管理職能的組成部分?
首先要知道 *** 的職能部門主要有二十五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來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自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城鄉規劃管理原來是住建部的職能,機構改革后,這一部分職能歸入到了自然資源部,從另一方面看出,城鄉規劃編制由建設轉為保護,相應的職能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希望可以幫助你理解。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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