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筑工程還用辦理規劃許可證嗎

不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筑工程也是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的,不屬于城市規范范圍內屬于鄉村范圍內的辦理的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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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擴展資料: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鄉、鎮人民 *** 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縣級人民 *** 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縣級人民 ***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核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 *** 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劃設計圖;

(6)核發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不在編制城鄉規劃,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不在編制城鄉規劃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第四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決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四)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發放規劃許可的。第五條 地方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條 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第七條 鄉、鎮人民 *** 或者地方人民 *** 承擔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第八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九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違反規劃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遷移、拆除的;

(五)違反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限(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藍線)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核發規劃許可的。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級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下放給 *** 其他職能部門、下級 *** 、各類開發(園)區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的;

(三)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五)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

(六)報送總體規劃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對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不按規定上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的;

(八)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九)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十)未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十一)鄉、鎮人民 *** 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的。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交由其他單位或人員行使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規定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的;

(六)編制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七)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或者作出的規劃許可內容違反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十)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即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十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規劃條件申請,或者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臨時建設許可申請,予以批準的;

(十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土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城鄉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

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城鄉規劃,分別由所屬的城市、縣、鎮人民 *** 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特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資源承載力,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經批準的上位規劃。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自治區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規范和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八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銀川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定。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交通、水利、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經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易發自然災害的區域和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區域,有關人民 ***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將該區域居民納入移民規劃或者搬遷規劃。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規劃,并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