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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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問82:城鄉建設消防安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經費保障措施有哪些?
各級人民 *** 應當把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的編制經費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的要求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予以立項,并將其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審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及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
建設、財政部門應當在城鄉維護費中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及管理。應將消防供水費用列入地方財政專項資金支出。
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編制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經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發展改革以及公安部門聯合制定。
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結合本市實際城鄉規劃編制經費,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對建設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符合畢節試驗區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規劃管理工作??h級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編制經費;市轄區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規劃管理事項。
前款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主導功能的集中承載地區。第六條 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成立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轄區公眾代表及本級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總和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專家及轄區公眾代表組成,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由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第七條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鎮、鄉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應當執行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的事項。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應當對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情況和相關單位執行與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督察。第八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開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開采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研究、推廣和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寨以及鎮、鄉規劃區內的村寨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應當根據上位規劃的要求編制鎮、鄉、村寨規劃。
市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規劃,由市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審核,報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片區、重要節點、主要景觀軸線、主要交通干道以及特定區域應當開展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空間的總體形態、風貌特色、開發強度、公共空間、視線通廊、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內容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作為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第十四條 村寨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域規劃,行政村范圍內30戶以上的村寨應當根據村域規劃編制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寨可以結合實際提出管控要求。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鎮、鄉人民 *** 應當在村寨規劃到期前完成修編。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 *** 應當將村寨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村寨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鎮、鄉人民 *** 報縣級人民 *** 批準。第十六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農村住房建筑設計導則,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冊,報市人民 *** 審批。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h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缭O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h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刂菩栽敿氁巹澖浥鷾屎螅瑘笫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和省人民 *** 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h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刂菩栽敿氁巹澖浥鷾屎螅瑘罂h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全文內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城鄉規劃編制經費,城鄉規劃編制經費我國沒有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只有城鄉規劃法,內容如下:之一章總則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十九條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條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 ***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 *** 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 撤銷行政許可 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條鎮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劃撥國有土地 使用權的。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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