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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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城市規劃作業:如何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1、項目委托;

2、現場調查,基礎資料收集(現狀地形、用地現狀,人口現狀,市政設施現狀、公共設施現狀等);

3、將收集的現狀資料繪制成圖,分析現狀,對現狀做出分析,做出解決的規劃方案初稿;

4、初稿匯報,收集修改意見;

5、修改初稿,補充圖紙,完成匯報稿;

6、業主單位邀請專家,進行成果匯報,收集專家意見;

7、按照專家意見,修改匯報稿,形成完整稿,提交業主單位報批。

怎樣理解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

為了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國務院還明確規定,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要把城鄉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鄉規劃工作列入 *** 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城市人民 *** 的主要職責是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地方人民 *** 的主要領導要對城鄉規劃負總責,對城鄉規劃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此,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是 *** 的一項重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鄉規劃法制化。

1、堅持把城鄉規劃作為城鄉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準的規劃。要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于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2、統一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省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由省級和縣級人民 *** 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體系規劃的順利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統一組織實施。市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和旅游度假區的規劃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3、嚴格規劃許可制度。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開工許可,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不得批準用地和進行建設。

4、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查制度。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報建設部備案。對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部要予以糾正。

5、加強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規劃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性管理,對建設工程性質變更和新建、改建、擴建中違反規劃要求的,應及時查處、限期糾正。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認可文件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文件。

6、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人民 *** 要對其審批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每年要對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同時報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要著重對經國務院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查處違反規劃的行為。

7、加強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

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城鄉規劃法規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各地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鄉規劃法規,把城鄉規劃工作逐步納入標準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