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鄉規劃監察條例(2020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監察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市區中心城區規劃建成區和鐵東區所屬的鎮區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監察,是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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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是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形成的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市城鄉規劃監察主管部門和區人民 *** 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是城鄉規劃監察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
(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舉報或者控告;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城鄉規劃的遵守情況,查閱、復制與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依法對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規劃實施與監管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用地批準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審批手續、臨時用地批準手續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臨時建筑,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使用期屆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期。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及定位、放線測量報告等相關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驗線。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申請驗線。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現場核驗放線情況。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違法建筑辦理不動產登記。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和鐵東區所屬山門鎮、石嶺鎮、葉赫鎮人民 *** 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應當于發現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并可以進行勸阻和制止。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或者執照時,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應當及時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
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或者提供服務中,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可以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并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發現涉嫌違法建設、違法建筑或者接到有關部門、單位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當事人對限期拆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移交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 *** 依法實施 *** 。
*** 征收中需要 *** 違法建筑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實施 *** 。第十四條 區人民 *** 實施 *** 時,具體負責實施 *** 的部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取走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告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領取;逾期未領取的,應當在全市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以及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合法當事人領取的,可以按照確認無主財產的法律程序處理;
(二)根據需要,書面通知區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到場協助實施 *** 。有關部門、單位不得拒絕;
(三) *** 沒有單位或者個人主張權屬的違法建筑時,應當在全市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以及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 ***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沒有單位或者個人主張其權屬的,可以依法實施 *** ;
(四)違法建筑拆除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 *** 提交申請;
(二)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筑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 *** 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 *** 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 *** 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臺,設立、公布監督舉報 *** 、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 *** 或者上級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準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 *** 、上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等措施,強制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后,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臨沂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市、縣、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森林、河流、濕地等自然資源;
(三)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四)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需要。第四條 市、縣人民 *** 統一行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權,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加強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條件。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臨沂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三)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級以上重點鎮和區屬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經縣(區)人民 *** 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一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屬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和縣屬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
區屬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經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鄉規劃,應當一并報送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監督體制)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四條 (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 *** 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第五條 (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 *** ,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條 (規劃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托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序批準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第七條 (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后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后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筑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第八條 (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第九條 (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第十條 (《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并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 ***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 *** 、投訴、行政復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第十二條 (監督程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序立案并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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