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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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第三條 本市以建設生態觀念濃厚、綠色經濟崛起、城鄉環境宜人、生態文化普及、生態制度完善、市民和諧幸福、 *** 廉潔高效的生態文明城市為發展目標。
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 *** 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第四條 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城鄉統籌、合理開發、 *** 主導、全民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統一領導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
(二)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三)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產業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
(六)確定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等試點與推廣。
縣、鄉級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及時處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方面的檢舉和投訴。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并且鼓勵、引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九條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要求、空間開發格局、產業體系構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宜居城市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生態社會建設和制度保障等內容。
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條 市人民 *** 應當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劃定生態功能區,規定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農業發展區、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區、優良生態系統保護區等功能分區及其規范要求,確定片區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
各級人民 *** 實施城鎮化建設,布局產業發展和生態安全項目,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進行。第十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應當包括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生態產業、生態文化、基礎設施、民生改善和 *** 責任等指標,與公眾滿意度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需要、實施進度相適應。第十二條 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應當突出下列內容:
(一)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水源地保護;
(三)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空氣質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綠地和濕地的保護、建設和利用;
(五)噪聲污染防治以及聲環境質量改善;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利用與處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八)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
(十)公眾反映強烈的其他生態環境問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生態產業體系建設目標,實施國家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鼓勵發展生態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生態農業、現代服務業、生態旅游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推進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清潔生產和傳統產業升級改造。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將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新能源、綠色建筑、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污染物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并且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或者督促落實財政性資金支持、選址供地、 *** 采購和信貸支持等優惠、扶持措施。
江蘇省開發區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范開發區管理和服務,提升開發區發展質量和水平,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的原則,把握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向現代產業園區轉型,成為踐行新發展理念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和便利創業創新的示范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的先行區。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領導開發區工作,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推動落實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
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和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指導。
開發區應當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核心區與生活區、商務區和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推進特色化、智慧化發展。第七條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 *** 應當在城鄉規劃中統籌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第八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升土地產出率。在開發區內可以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
鼓勵支持開發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第九條 對開發區列入省級年度投資重大項目的產業項目,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優先保障開發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對科技創新、民生和文化創意等新型產業用地給予傾斜支持。第十條 對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廠房或者改造原有廠房、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經批準后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進行重大產業項目再開發,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 *** 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以采取規定方式辦理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全省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對發展較好、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開發區,給予用地方面傾斜支持。第十二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所在地國土資源、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方面的條件,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質量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優化空間開發布局、推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中的作用,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推動開發區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健全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的發展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建、國土資源、農林、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科學確定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經費。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嚴格保護的原則,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突出菊城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城市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系統,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獎懲機制。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城市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八條 提倡城市居民家庭植樹、種草、養花,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第九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十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變更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詢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并向社會公布。城市現狀綠線應當設立公示牌或者界碑。
城市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留足綠化用地:
(一)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二)新建區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少于九平方米;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五)新建單位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鐵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少于三十米。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本條之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指標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本條之一款第四、五項規定的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無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綠化用地面積達到其規劃確定附屬綠化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建林蔭停車場、屋頂花園可按一定比例計入該工程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具體標準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不能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標準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金。綠地補償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钣糜诰G地補建。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按照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黃山市促進美麗鄉村建設辦法
之一條 為改善鄉村生態與人居環境,促進鄉村經濟發展,實現鄉村有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的美麗鄉村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的鄉村,包括鄉(鎮) *** 駐地的村、規劃布點的中心村和規劃保留的自然村。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堅持 *** 主導、村民主體、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
美麗鄉村建設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總要求,科學規劃、合理建設、依法管理,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 *** 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問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
市、縣(區)人民 *** 定期對下級人民 *** 、本級人民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美麗鄉村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進行督查、驗收、評價和獎懲。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管理,按照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村民、社會各界共建共享美麗鄉村。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支持美麗鄉村建設。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國土、環保、住建、規劃、城管、交通、農業、水利、林業、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實施和調整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
(二)美麗鄉村工程建設類項目的施工活動監督管理;
(三)美麗鄉村的管理和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服務及公益事業設施維護;
(四)加強美麗鄉村建設法律、政策宣傳,提高村民環境保護意識和文明道德意識;
(五)美麗鄉村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文件、圖紙、影像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建檔保存;
(六)配備鄉村規劃建設專職人員,組織編制美麗鄉村規劃,依法管理各項建設活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七)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委托的其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他事項。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實施村民自治管理,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并將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共環境衛生整治、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護、保護傳承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推進移風易俗、培養良好生活習慣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鼓勵、引導村民參與美麗鄉村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八條 市、縣(區)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村莊交通區位、資源稟賦、基礎條件、地域特色等要素,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鄉鎮做好美麗鄉村中心村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
美麗鄉村中心村建設規劃應當遵循縣級村莊布點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與環境保護、水利、農業產業發展、傳統村落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林業、交通、旅游、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美麗鄉村中心村建設規劃的內容包括:
(一)規劃區范圍劃定,中心村總體布局和用地規模,村居住宅用地選址、建設規模、色彩與風格形態等總體要求;
(二)垃圾治理,污水處理,衛生改廁,房前屋后整治,電線、網線、 *** 線整治,溝渠清理,綠化亮化美化等措施要求;
(三)道路、供水、排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四)教育、文化、旅游、體育、醫療、養老、法律服務、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停車場、農貿商店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五)對自然資源、自然景觀、歷史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措施;
(六)公共安全保障、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七)其它應當納入美麗鄉村中心村建設規劃的事項。第十條 美麗鄉村中心村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 *** 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并征求所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見,經上級人民 *** 批準,由鄉(鎮)人民 *** 公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鄉村建設應當堅持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占用生態紅線。
如東縣《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東政發〔2010〕35號 )
各鎮人民 ***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各區管委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已經縣 *** 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之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獎懲辦法的管理,預防和禁止違法建設行為,健全和完善長效管理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置以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劃控制區范圍暫定為東至東二環路,西至西環路,南至南環路,北至洋口大道。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內容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建筑物、構筑物等行為。第四條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責任前移”、“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以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住建局、規劃局、國土局、城管執法局等鎮(區)和部門為主的長效目標責任管理體制,在處置上以屬地監督管理與職能部門查處相結合、行政推動拆除與依法拆除相結合、查處違法建設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實行職能部門與鎮(區)、街道辦、以及村(居)自治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和違法建筑早拆除。第五條 如東縣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主要負責督促行政執法部門、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村(居)建立防控工作 *** ,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目標考核等工作。縣違法建筑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結束后,在縣城管執法局設立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六條 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一)鎮(區)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之一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監督管理違法建設的之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和落實巡查監管違法建設責任制度、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推進、檢查考評。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辦法,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鎮(區)、街道辦事處、村(居)三級聯動,建立村(居)違法建設 *** 或專職監督信息員制度,形成有效的違法建設監控 *** ,使違法建設始終處于動態監控中。(三)組織并充分發揮鎮(區)相關單位的職能作用,幫助和引導違法建設者自拆,有效制止違法建設的初始行為。對不聽勸阻的,當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制止違法建設,并通過行政推動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報縣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予以拆除。(四)積極做好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出現矛盾的調處和 *** 、安全、穩定工作。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村(居)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和之一道關口,具體落實巡查和監管制度,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二)健全臺賬資料,明確專人負責本村(居)內違法建設情況的收集、登記、分析和反饋,全面反映違法建筑的發生、制止、報告和處置情況。(三)對于發現的違法建設應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時制止住,對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同時上報鎮(區)分管負責人。動員轄區內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自拆,對自拆有困難的,負責幫助拆除。對不愿自拆的,協助鎮(區)、街道辦及有關部門拆除。(四)不得為違法建設出具相關經營場所等證明。(五)監督建設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相關許可證頒發的內容進行建設,并建立管理檔案。第八條 縣城管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機制。城管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是違法建筑查處與依法拆除的之一責任人,城管執法局與城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形成城管執法中隊包街道,城管執法人員包村(居)、社區,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責任管理體系。(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負責城區主次干道兩側(具體范圍至主次干道兩側之一排建筑物及其院墻內)、城市公共廣場、公共設施、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部位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三)接到違法建設的報告、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組織幫拆或者依法 *** 。(四)發現縣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黨員干部違法建設的,可通知相關單位協同做好工作。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用地監管,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對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第十條 縣住建局、規劃局、建工局要依據各自職責對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行為加以監管。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向其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單位或個人建設項目審批,會同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劃審批內容的建設行為作出認定;負責對違法建設工程設備和建筑材料予以證據登記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要查驗申請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資料。無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辦理產權登記。在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對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構筑物),不予補償。第十一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對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提供服務時,必須查驗其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審批手續的,不得供電、供水、供氣等;發現私拉私接行為的,相關部門必須依法從嚴查處;對需要 *** 的違法建筑,主動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采取措施斷電、斷水、斷氣。第十二條 工商、質監、衛生、文化、煙草、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經營許可、文化經營許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等手續時,要查驗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資料,對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相關經營證照。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許可;負責對違法建筑 *** 的執法保障,并做好維持現場秩序工作,堅決打擊阻撓執法的行為。第十四條 縣級各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要確保本單位和單位職工不得有違法建設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之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人員有違法建設的,及時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導及自拆工作,必要時可采取組織手段,確保限期拆除。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巡查監管責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實,造成違法建設不能及時處置的;(二)接到村(居)報告或舉報,未及時到達現場采取措施或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的;(三)因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而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臨時建設或危房維修審核把關不嚴、超越職權審批,或者對審批報告的實施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違法建設后果的;(五)本轄區一個月內違法建筑面積累計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筑面積累計大于400平方米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并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區)制定實施細則,對村(居)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不按照鎮(區)要求建立巡查監管責任制或巡查責任制度不落實,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違法建設,致使違法建筑形成的;(二)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又未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的;(三)對明知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建設條件,而隱瞞事實、濫用職權、同意上報審批材料,造成違法建設后果的;或者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為違法建筑出具經營場所證明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城管執法局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因監管不力導致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內出現違法建筑未及時發現、制止和拆除的;(二)自接到舉報、報告等,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在查處過程中繼續實施的;(三)一個月內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違法建筑面積累計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筑面積累計大于400平方米,或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未及時向縣 *** 或法院申請依法 *** 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并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違規審批、發證或以罰代批、代拆的;(二)謊報、瞞報、遲報、漏報違法建設情況的;(三)對違法建筑查處或依法 *** 過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四)放任、縱容、包庇本部門(單位)人員進行違法建設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九條 建立由縣城管、國土、住建、規劃、監察、公安、法制等部門(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與監督,定期通報情況、分析問題、研究對策,對重大違法建設案件會商會辦。第二十條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縣相關執法職能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 *** ,設立舉報箱。經查證屬實的,對之一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十一條 各鎮(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城市房地產權屬 檔案 管理辦法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于2001年8月29日頒布,該法令加強了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的保護和利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
全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和重要依據,是城市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市(縣)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工作 制度 ,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經過業務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七條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
第八條下列文件材料屬于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法人 *** 人的身份證明、授權 委托書 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來源證明、房屋拆遷批件及補償安置 協議書 、聯建或者統建合同、翻改擴建及固定資產投資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等;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房產繼承書、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有關房產的判決、裁定、仲裁文書及公證文書等;
(四)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有關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存根等。
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片、照片、錄音帶、錄象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賬、冊、表、卡等。
第九條每件(宗)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完成后,權屬登記人員應當及時將整理好的權屬文件材料,經權屬登記負責人審查后,送交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立卷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者拒不歸檔。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第十條歸檔的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可以是復印、復制件。復印、復制件應當由經辦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的存放處。
第十一條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材料,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合乎標準、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圖形清晰、數據準確、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歸檔的各種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歸檔。
第三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
第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第十六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掌握房地產權屬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權屬檔案材料,保持房地產權屬檔案與房地產權屬現狀的一致。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權屬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產權屬檔案。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應當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批準,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和鑒定。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
第十九條保管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配備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并按照國家《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密切聯系,加強信息溝通,逐步實現檔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四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定,防止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密級。
第二十六條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登記備案。 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 ***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在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的過程中,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企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 ***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設置、編制、經費,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獎懲辦法等參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范圍內和城市規劃區外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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