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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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是我整理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軍事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鄉規劃包括什么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 *** 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 *** 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 *** 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第八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縣人民 *** 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 *** 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 *** 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人民 ***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 *** (以下簡稱區 *** )、鎮人民 *** (以下簡稱鎮 ***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 *** 的職責。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并組織審查后,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之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范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自然資源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 *** ,鎮 *** 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第七條 市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 *** 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 *** 審查。第八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 *** 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九條 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 *** 、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位于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