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專項規劃以及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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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適用于遵義市城市規劃區、轄區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各鎮(鄉)參照執行。第三條 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采用198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并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相聯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管理。第五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泊位;

(八)主要出入口;

(九)市政設施配套要求;

(十)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十一)其他城市規劃要求。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的,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本規定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執行。第七條 編制詳細規劃,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本規定附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控制。

城市中心地段、軌道車站周邊等特殊區域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確需突破《附表二》指標的,應當專題論證。第八條 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社會福利、軍事設施、工業、物流倉儲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執行。第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無法整合的,應當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停車設施、公共服務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第十條 建設用地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礎上適當增加,但不得大于60%。第三章 建筑規劃管理之一節 建筑日照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規范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總平面布置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二)宿舍半數以上居室,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三)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四)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更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3小時的要求;活動場地應當滿足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范圍以外。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在建筑設計中宜朝南向布置。第二節 建筑間距第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當符合日照、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且不得小于本規定確定的最小間距值。第十三條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3米;

(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5米;面寬大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8米;山墻面半間距為8米;

(三)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8 米;面寬大于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21米;山墻面半間距為10米。

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太原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太原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其它四縣(市) *** 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應參照執行。第三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定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各類專門性用地項目規劃應符合已頒布的各類專業技術規范及規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標準和適建范圍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第六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定的,應當按照城市分區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和本規定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執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或建設項目,可以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意見,按法定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建筑用地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成片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二和表三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筑用地面積小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高、多層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層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尚無批準詳細規劃的,應當編制總平面規劃,經批準后實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二的規定執行,其容積率控制指標應按表三規定的指標折減。第十條 表二規定的指標均為上限,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用地和綜合樓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規范執行。第十二條 建筑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居住面積為1000平方米;

(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為1500平方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為25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筑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劃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第十三條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或達到本市規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圍內擴建、加層。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用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批準總建筑面積的20%。

公共開放空間是指在建筑用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臺)。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

(二)在一方向的凈寬度在6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凈寬1.5米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地面或道路,且與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內(含±5.0米);

(四)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

(五)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管;

(六)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編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坐標系應當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高程系應當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城市設計導則,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第二編 規劃編制之一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條 本規定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 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九條 規劃成果文件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具體的格式規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采用多種 *** 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態環境保護,即分析本轄區的生態資源狀況、發展條件,研究本轄區的生態格局,制定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轄區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其發展優勢,挖掘、整理體現本轄區的城市特點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營造的途徑和 *** ;

(七)其他專題研究。

編制濱海新區或者區縣總體規劃前,還應當開展空間發展戰略研究。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城市或者鎮規劃區范圍;

(二)原則確定城市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三)預測本轄區內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原則確定各級城鎮的功能分工、規模和空間布局,以及村莊居民點的發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則確定本轄區內一、二、三產業發展目標及空間布局;

(五)原則確定本轄區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策略及空間布局,并與周邊地區相協調;

(六)原則確定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特色營造的目標和要求;

(七)研究并提出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原則確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的范圍,提出紅線、綠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要求;

(八)原則確定城區或者鎮區空間增長邊界和用地布局。第十四條 轄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本轄區與相鄰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策略與措施;

(二)制定服務于本轄區整體發展目標、發展戰略;

(三)確定本轄區發展方向、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制定總體布局方案,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工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本轄區內重點發展城鎮的發展定位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按一、二、三產業分別確定城鄉產業發展模式和空間布局;

(六)提出生態環境、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措施;

(七)確定本轄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確定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原則、目標和標準,原則確定本轄區通訊、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提出集約、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的 *** ;

(八)劃定規劃控制線的控制范圍,包括重要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控制范圍、重要的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范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重大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范圍、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圍、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控制范圍;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技術規定是城鄉規劃管理重要城鄉規劃規劃編制技術規范的技術支撐城鄉規劃規劃編制技術規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據城鄉規劃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對推動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以及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城鄉規劃規劃編制技術規范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