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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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城鄉規劃的階段劃分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一般都將城鄉規劃工作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階段主要是研究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原則、戰略部署等重大問題,是制定后一階段詳細規劃的依據。后一階段的規劃對有關問題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饋到對前一階段工作的調整及補充。

我國 《城鄉規劃法》也規定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但在實際工作當中,為了便于工作的開展,在正式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由城市人民 *** 組織制定城市規劃綱要,對總體規劃需要確定的主要目標、方向和內容提出原則性的意見,作為總體規劃的依據。根據城市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詳細規劃根據不同的需要、任務、目標和深度要求,可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兩種類型。

我國《城鄉規劃法》還規定了城市規劃的審批辦法。現將城市規劃工作中各個階段的內容簡介如下: 城市規劃綱要的任務是研究確定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問題,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根據當地自然、歷史、現狀情況,確定城市地域發展的戰略部署。城市規劃綱要經城市人民 *** 研究決定后,作為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1)論證城市發展的技術經濟依據和發展條件;

(2)擬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3)論證城市在區域中的戰略地位,原則確定市域城鎮布局;

(4)論證并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和發展方向。城市規劃綱要的成果以文字為主,輔以必要的城市發展示意性圖紙,其比例為1/2 5 0 0 0-1/1 0 0 0 0 0。 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城市規劃綱要,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容量和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工程設施,并保證城市每個階段的發展目標、發展途徑、發展程序的優化和布局結構的科學性,引導城市合理發展。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但應同時對城市遠景發展進程及方向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某些必須考慮的更長遠的工程項目應有更長遠的規劃安排。近期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對城市近期內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

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市和縣轄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體系、交通系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風景旅游資源開發進行合理布置和綜合安排;

(2)確定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規模,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3)確定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結構,確定市、區中心區的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結構和布局,編制城市交通運輸和道路系統規劃,確定城市道路等級和干道系統、主要廣場、停車場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5)確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電、通信、燃氣、供熱、消防、環保、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并進行綜合協調;

(6)確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綠化系統的治理、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7)根據城市防災要求,作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

(8)確定需要保護的自然保護地帶、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

(9)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10)確定舊城改造、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控制舊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對規劃區內農村居民點、鄉鎮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蔬菜、牧場、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統籌安排,劃定保留的綠化地帶和隔離地帶;

(12)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與 *** 的建議;

(13)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總體規劃的文件和主要圖紙:

(1)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歸入附件;

(2)圖紙主要包括:城市現狀圖、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

(3)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 0 0 0 0~1/2 5 0 0 0,小城市1/5 0 0 0~1/1 0 0 0 0,其中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為1/50 0 0 0一1/1 0 0 0 0 0 0 城鎮體系規劃是 *** 綜合協調轄區內城鎮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的依據和手段,《城鄉規劃法》規定,要制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確定區域城鎮發展戰略,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的區域,提出引導區域城鎮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城鎮體系規劃也是市和縣城總體規劃不可缺少的部分,這是從以下三方面考慮的:一是完善和深化城市總體規劃的客觀要求;二是完善市帶縣、鎮管村行政體制的要求;三是切實保證發揮中心城市的作用,促使城鄉協調發展的要求。

我國城鄉規劃工作要提高科學性,重要途徑之一是從區域人手,開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調查研究,進行相應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在此基礎上對中心城市和縣城的發展進行綜合部署,避免城市規劃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論城市。我國不少大、中城市實行市帶縣體制,縣以下建制鎮實行鎮管村體制。市帶縣、鎮管村,其目的都是發揮中心城市的作用。通過制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城鎮體系規劃,對區域內城鎮布局、交通運輸網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城鎮發展進行綜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為中心、城鄉結合、協調發展的統一整體。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主要是:

(1)摸清區域的基本情況;分析市、縣發展條件、發展優勢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發展目標;

(2)區域城鎮化水平和途徑的預測;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區域內重點城鎮或中心城鎮的發展條件分析及與周圍城鎮的關聯,提出近期發展的重點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等;

(3)確定區域基礎設施,如交通、水資源、能源及社會服務設施等的發展目標與布局;

(4)提出實施規劃的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措施。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是在 *** 的直接領導和組織下進行的。開展這項工作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搞好各方面的協調,搞好綜合平衡,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促使區域整體功能的優化。 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 5 年。近期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強制性內容:

( 1 )確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

( 2)依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確定城市近期發展區域;對規劃年限內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和實施時序等進行具體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規定;

( 3 )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相應的保護措施。

指導性內容:

(1)根據城市建設近期重點,提出機場、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對外交通設施,城市主干道、軌道交通、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廠以及相應的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選址、規模和實施時序的意見;

(2)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文化、教育、體育等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和實施時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綠化、城市廣場等的治理和建設意見;

(4)提出近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設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以及必要的圖紙和說明。 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根據舊區改建和新區開發的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和綜合開發、土地有償使用的依據。

主要內容如下:

(1 )詳細確定規劃地區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范圍,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的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可建的建筑類型,規定交通出人方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

(2)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3)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4)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與圖紙:

(1)規劃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與建設管理細則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歸入附件。

(2)主要圖紙包括:規劃范圍現狀圖、控制性規劃圖。

(3)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在當前開發建設地區,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主要內容如下:

(1)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3)道路系統規劃設計。

(4)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6)豎向規劃設計。

(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1)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2)主要圖紙包括:規劃范圍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 建制鎮一般需編制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實行鎮管村體制的建制鎮,其總體規劃應包括鎮轄區范圍內的村鎮布局。

建制鎮總體規劃內容和文件圖紙,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設市城市的要求執行。圖紙一般應包括: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 0 0 0,其中縣域城鎮布局圖和城鎮村鎮布局圖圖紙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編制村莊規劃,首先要依據鎮總體規劃或鄉總體規劃,同時也要考慮村莊的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對村莊的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1)農業生產用地布局及為其配套服務的各項設施;

(2)村莊居住、公共設施等用地布局;

(3)道路、給水、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4)環境衛生設施的分布、規模;

(5)防災減災、防疫設施規劃;

(6)分期建設安排及近期建設規劃。

村域范圍的用地規劃圖紙比例應為1/1 0 0 0 0,村莊范圍的用地規劃和近期建設項目規劃的圖紙比例應為1/2 0 0 0或1/1 0 0 0。

試述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圖紙比例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臭、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 *** 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其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放、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 *** 、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的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 *** 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六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 *** 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更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 *** 、市內 *** 、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m2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潰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城市規劃的影響要素及其分析 *** 有哪些

城市規劃的影響要素包括

生態與環境、 經濟與產業、人口與社會、歷史與文化、 技術與信息

一 ?生態與環境

1.人口,資源,環境與城市

2.城鎮化與資源環境

3.城市生態系統

4.城市環境容量:允許限度

5.城市環境質量:適應程度

二 ?經濟與產業

1.經濟增長與城市發展

2.產業分類與產業結構

3.城市空間經濟發展的內在機制

4.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與產業發展

三 ?人口與社會

o1.城市人口與社會要素

o2.城市人口與社會發展

o3.人口與社會要素的影響

四 ?歷史與文化

o城市的起源與發展機制,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社會問題,城市體系與城市文化特征,針對更新改造的城市歷史遺產保護

o(1)對城市歷史沿革的認識和分析.包括城市歷史的發展、演進以及城市發展的脈絡。

o(2)分析城市格局的演變.包括城市的整體形態、功能布局、空間要素(如道路街巷、城市軸線)等。

o(3)分析城市歷史發展中的自然與社會條件,包括政治、經濟、文化、交通、氣候、景觀等內容。物質性的歷史要素包括文物古跡、革命史跡、傳統街區、名勝古寺、古井、古木等非物質性的歷史要素包括歷史人物、歷史事件,體現地方特色的歲時節慶、地方語言、傳統風俗、文化藝術等。

o具體可采用的工作 *** 包括:歷史與文獻資料研究、歷史資源調查、自然資源調查和面向市民的社會調查等。

o基于城市歷史的規劃分析內容

o2.城市文化的結構及其影響

oA.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通過城市定位詮釋城市文化形象。

oB.根據城市文化特征安排城市的空間布局。

oC.根據城市文化選擇城市產業發展。

oD.在城市設計階段通過對城市肌理的分析詮釋城市文化歷史。

oE.根據城市文化指導城市景觀設計。

oF.通過城市環境要素詮釋城市文化基調。

五 ?技術與信息

o1.新技術的應用與系統規劃理論

o2.城市規劃編制包含的技術

o3.收集資料的 ***

o4.數據描述分析

o5.說明性分析

o6.規劃中的預測 ***

o7.評價與決策 ***

o8.城市規劃模型

o9.城市規劃信息技術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后評價 ***

一、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

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主要是指在城市規劃編制出來之后還沒有實施時或實施初期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針對城市現有規劃,對比城市地質環境城鄉規劃的編制與評析的評價成果、圖件等,從符合環境地質規律的角度,指出城市現有規劃布局與城市目前地質環境的協調性、適宜性,為城市發展、規劃、建設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議、措施或對策。這一觀念主要是針對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常常忽視了地質環境要素,或由于規劃專家不熟悉地質資料的現象提出的。

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可分為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定量評估主要是指通過量化地質環境指標的綜合分析對規劃進行評估;定性評估是通過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或由于地質環境條件不適宜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來對城市規劃進行評估。本書中的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主要指前者。

單從城市規劃與地質環境的適宜性考慮,基于地質環境的城市規劃評估是通過對地質環境要素和因子的綜合分析,進行基于城市建設不同功能目的的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將評價結果與城市規劃進行疊加比較,從而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并系統分析城市用地規劃中的功能布設與地質環境條件不相適宜的地方,分析指出不合理之處可能面臨的地質環境風險,并給出不同功能區的規劃調整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以各功能用地評價結果為母板,按照取優原則,給出基于地質環境評價的城市不同功能區優化布局建議,并繪制優化布局建議圖。

二、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區劃

《中國地質調查局標準》對于地質環境質量等級分區做出了統一規定,即分為地質環境質量好、較好、較差、差四級。但在實際評價過程中,通過對地質環境條件的分析,結合不同功能用地對地質環境條件的要求,在用于對城市規劃進行地質評估過程中,通常將城市地質環境質量分為以下五級。

Ⅰ類為好,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優越,能夠很好地滿足該功能區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適合該功能區的建設。

Ⅱ類為較好,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基本滿足建設該功能區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簡單改善后可建設。

Ⅲ類為中等,是指地質環境條件一般,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整治后才可進行建設。

Ⅳ類為較差,是指地質環境條件較差,不滿足建設該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或工程整治費用偏高,不適宜該功能區的建設。

Ⅴ類為差,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差,不滿足該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整治費用過高或無法保障地質安全穩定性,極不適宜該功能區的建設。

地質環境質量的等級劃分不是一成不變的,應根據評價區地質環境的復雜程度、制圖效果等進行綜合考慮。城市用地評價的結果主要以圖件形式給出,即對評價結果進行后處理并制圖輸出,圖件編制應在GIS支持下進行。

在整個城市規劃地質評估過程中,應解決的關鍵問題是:

1)如何將不同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評價結果與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綜合比較、分析整合。

2)將城市某種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分區圖與城市總體規劃圖進行比較,重點指出規劃中該功能用地布局不合理的區域,深入分析規劃區域內制約該功能用地建設的地質環境因素。某些制約因素對于城市規劃具有硬約束作用,例如,活動斷裂的分布、成災風險性很大的滑坡體等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城市不同功能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盡量避開這些區域;而還有一些制約因素對于城市規劃只有軟約束作用,例如,根據土壤地球化學特征可劃分為程度不同的污染區,污染程度輕、生態環境良好的地區可規劃為旅游綠化區和農作物種植區,污染嚴重區則可規劃為工業建設區或廢物堆放區等。

3)通過分析制約因素的影響程度,可對城市總體規劃提出基于地質環境角度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針對具有硬約束作用的地質環境因素,主要是地質災害的發育,可以通過對地質災害形成與發生機制、影響規模的分析,制定相應得城市防災規劃,其核心內容是在搞清城市災害性質及背景的基礎上,對城市環境治理及城市土地利用進行科學的控制;對于具有軟約束作用的地質環境因素,可采取一定的整治措施改善地質環境,使其適宜某種功能用地的建設,或是規劃為適宜該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功能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